模塊化產業政策哪里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建筑業已進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軌道,建筑業產業政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引導作用。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建筑業產業政策尚有許多地方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廣州白云裝配式房屋跟大家說說模塊化產業政策哪里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一是工程建設法規制度有待完善。
現有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建筑市場不規范行為依然存在;
工程保險與擔保制度的推行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應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信用體系建設缺乏長期的系統規劃,法律法規的支撐力度也不夠。
二是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制定滯后于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需要,政府監管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機制不夠健全,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完善,重大事故預防控制體系有待健全。
三是產業規模與結構不夠合理。
建筑業產業集中度需要進一步優化,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融資渠道也需要進一步拓展,以利于符合建筑業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專業化企業的發展。
此外,需要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使盡量多的企業發揮自身專業能力和品牌優勢,從而提高建筑市場競爭力。
四是科技進步與節能減排工作有待加強。
科技進步投入不足,科技政策執行力度不夠,政策效果欠佳;建筑企業科研人員培養機制不完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能力薄弱。
建筑節能管理體制及標準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的實現形式有待完善和創新。
五是企業經營與市場拓展能力較弱。
與發達國家承包商比較,我國大型建筑企業的經營模式比較單一,經營方式比較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國際化程度較低;企業經營范圍比較窄,主要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等領域,不利于分散經營風險,企業綜合利潤也較低;
建筑企業一般只承攬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利潤較高的融資及前期策劃缺乏競爭優勢,工程咨詢、勘察設計、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國際市場開拓能力依然較弱。
六是工程建設組織方式尚需深化改革。
因法律法規不完善、相關制度不配套、市場接受程度不高等,致使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等工程建設實施組織方式未能得到廣泛推行。
BOT(建造—運營—轉讓)、PPP(公私合伙)等新型建設管理模式缺乏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七是建筑業從業人員資格及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個人執業資格作為單一的政府強制性執業資格制度,尚未明確規定執業管理機構;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政策的法律效力較低,執業范圍又不許交叉。
產業工人的培訓動力不足,培訓效果需要進一步提升,建筑工人的工作時間超長和工資拖欠問題依然存在。
八是建筑工業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升。
建筑業仍在大量使用傳統技術,科技進步貢獻率較低;建筑標準化工作滯后,部件標準化和通用化程度低;施工機械化和合理化程度不高;節能節水等先進技術尚未廣泛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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